通化师范学院是吉林省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929年成立的辽东省立第六师范学校(通化师范学校),1958年通化师范学校改为通化师范专科学校,1978年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通化师范学院。2019年入选吉林省转型发展示范校,2020年入选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高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维护办学自主权,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规章,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通化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中文简称“通化师院”或“通师”。英文全称为Tonghua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THNU。学校法定住所为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育才路950号。学校网址为。 第二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独立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以师范教育为立身之本,积极发展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型学科专业,立足通化、服务全省、辐射全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富有社会责任感,具有扎实专业知识、较强实践能力、良好人文素养和一定创新创业能力,扎根基层、朴实敬业的基础教育优秀师资和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学校以“崇德广业、与时偕行”为校训,坚守“质朴的教育”理念,坚持“师范性、应用型、地方性、开放型”办学定位,发挥“一魂一师一山一城一族一史”办学优势。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与办学实际,合理核定办学规模,全日制学生总规模控制在15000人左右,推进规模、结构、速度、安全、质量与效益协调发展。营造求实创新的学术氛围,创建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致力于将学校建成特色更鲜明、办学更开放、师生更向往、行业更认同、社会更需要的吉林省一流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
第六条 学校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吉林省教育厅。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举办者权利: (一)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二)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四)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国有资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义务: (一)保障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与境内外高等学:涂蒲谢箍菇涣饔牒献鳎 (三)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依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根据学校实际和精简、高效原则,依法确定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等机构及人员配备,自主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 第十条 学校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依法接受举办者监督;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执行国家和吉林省人事分配政策,依法保障教职工收入及福利待遇;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现代大学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努力拓展留学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按照社会需求适当开展继续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完善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对满足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设立教育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和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程序。重点建设教师教育和医药健康特色学科专业集群,建立学科专业建设激励约束和竞争淘汰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构建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与优化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改善人才培养条件,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成立教材工作委员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行校、院两级分层监控,制定教学检查、督导督学、听课评课等制度,对本科教学进行全过程监测,每年向社会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学科建设龙头地位,开展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推进政产学研结合。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增强科研创新活力。 第十九条 学校服务吉林和通化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学科专业优势,积极开展科技服务、决策咨询、资源共享及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使命,发挥大学文化对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先进文化传播,为促进吉林和通化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全方位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能力。 |
第二十二条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通化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和中国共产党通化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吉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和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高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咝5车淖橹逑、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学校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委全体会议的决议,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和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接受和实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学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视具体情况在院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 (二)主持制定并实施党委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并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规划等; (三)召集并主持召开学校全委会、常委会; (四)负责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六)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的规划、组织、实施、落实负领导责任; (七)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指导督促检查学院党组织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九)代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党员大会或党代会、全委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戏ㄈㄒ妫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要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要加强基层院(系)党组织建设,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代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每届任期3-5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稳定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将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统一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坚持统筹安排、加强对学校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建实践基地等阵地的建设和投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群团组织及其他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学校设置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开展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章程或规章,根据章程或规章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履行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 (三)审议学校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处理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评议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另设副主席1-2名,秘书长1名。委员会成员人选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学校有关学位授予的制度文件;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四)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在专业设置、培养方案调整、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计划审核、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审定、教学改革项目及教学奖励评审推荐等教学事务中的工作职责。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督评价处、学生创新与实践训练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部门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人才培养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议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议与指导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 (四)审议本科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等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与推荐校级以上教改项目、教学荣誉、竞赛和成果等; (六)审议其他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的教学事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审议学校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由校内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评聘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和集体决策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高于20%,教师代表在代表中比例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教代会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规程行使职权,并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学校与校教代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通化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通化师范学院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领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统战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保障统一战线成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保障体系,为学校办学活动提供全方位服务。公共服务机构包括:后勤处、图书馆、学报编辑部、网络信息中心、保卫处等,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校园安全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五条 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校长提出,报学校党委或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学院主要职责: (一)依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与自身特色,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等,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三)负责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及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提出招生计划建议; (四)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考核、培养提高和工作任务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学:瞬Φ陌煅ё什,加强所属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定学院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岗位聘任、经费财务及社会服务等目标任务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健全院级党组织职责和议事决策制度。院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级党组织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院级单位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包括党员干部的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院级单位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工作委员会,分别在校级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学院设立分工会,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可设立教研室、研究所、实验中心等内部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全部公开。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制度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学校依法依规制定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五十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 (五)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应共同遵守。 |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中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五十五条 坚持党对教师的全面领导,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成立党委教师工作部,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筑牢师德底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聘任制度。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工作业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发展作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实施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校规章制度,对违规违纪和有学术不端行为、不良行为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申请听证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尊重和爱护人才,关心教职工成长;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训制度,支持教职工自主发展和创造性活动,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六十六条 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技能名师、兼职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或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帮助。 |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活动、创新创业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违规、违纪的学生,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七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生在校期间涉及学籍变更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办理。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对达到毕业、结业、肄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相应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七十五条 学员是依照有关规定在校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十六条 学校支持并组织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学生团体,通化师范学院学生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组织,在学校团委指导下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治理。 第七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院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院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 人计。 常任代表或委员侯选人由各学院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学院;其中,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常设机构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学院数量的2倍。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1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包括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七十八条 学生创业就业 (一)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推动“课-训-赛-创”一体化,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学校实施就业保障机制,推进就业育人,加强就业指导,完善就业帮扶体系,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
第七十九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社会支持、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信息。 第八十条 学校开展政产学研合作,实施校城融合战略,搭建校地、校企、校际合作平台,推进“双百双进”行动,提高服务吉林振兴和通化绿色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健全和完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机制,依法开展校际交流和中外合作办学,推进教学科研国际合作,拓展师生国际视野,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 第八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进修、培训的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学校授予校友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通化师范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作为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主要职责是通过联络校友、服务校友,增进合作与友谊,凝聚校友力量,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 |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其他收入。 第八十五条 学校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符合国家财经法规,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托D诟鞑棵诺木眯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范各类经济风险,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六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实施绩效评价。 第八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校资产。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内部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具有法人独立资格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的管理和运营。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为独立法人机构,依照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依法依规接收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机构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十三条 学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后勤保障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
第九十四条 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圆形,徽标中的山型喻指长白山,山型下的白线喻指长白山是“三江”之源,1958为学校建校年份。 徽章为师生员工佩戴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金边;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银色,校名文字颜色为蓝色。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橘红色长方形。旗面正中缀欧阳中石题字“通化师范学院”,文字颜色为黑色。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崇德广业、与时偕行”;校风为“文明、和谐、务实、创新”。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栾英良作词,郭长森、徐杰作曲的《通化师范学院校歌》。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16日。 |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机构,开展章程修订工作。章程修正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第一百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基本规章,学校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要与本章程精神一致。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常委会负责解释。 |